法令宣導:雇主要特別留意了!
自113年1月1日起,移工基本上能夠持新規定居留證,自由出入臺灣了。
因此,要提醒雇主們:
1、移工要返鄉,一定要向雇主提出「書面請假單」,寫明請假日期,從幾號到幾號。經過雇主同意後,才能安排返鄉。
2、移工要返鄉,一定要簽「切結書」,代表確實了解:若在請假日期屆滿,沒有返回臺灣工作,雇主則以「返鄉未歸」,向勞動部申請「廢止聘僱」。
3、結論:
(1)雇主保存書面假單日期很重要!
(2)移工切結了解返鄉規定很重要!
(3)仲介專業申辦和服務提醒很重要!
***相關法令如下:
配合最新修正發布施行的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0條規定,
自113年1月1日起,外籍移工向移民署申請居留、延期居留或資料異動等居留相關事項,移民署即核發該外籍移工「含多次重入國許可」之外僑居留證,「移工可持憑多次入國」,與其他在臺居留之外國人相同。
(1)上開辦法施行前已在臺居留之外籍移工,沒有出國需求,無須單獨申請重入國許可,待日後申請延期居留或資料異動時,再一併換發含多次重入國許可之新證。
(2)尚未換發新證者,如有出國後再入國之需求,依規定仍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。於出國前檢附出國機票或訂位紀錄,至移民署「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」以資料異動方式申請換發新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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